<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前位置首页>发展改革>环境资源

长春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公示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8-11-07 16:18: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厅字[2016]45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吉厅字[2017]34号)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和政府(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体现差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评价重点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上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县(市)区、开发区绿色发展指数。全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是在《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吉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各生态区特点制定的,可以根据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在次年8月底前完成,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自查, 及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业绩考核指标。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目标体系是在充分考虑各区域实际特点,根据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开发区。

  第十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于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组织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的7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四章  评分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进行,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分别设定各类别的权重和得分,其中资源利用30分、生态环境保护40分、年度评价结果20分、公众满意程度10分,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

  第十二条“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第十三条“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县(市)区、开发区得4分(五年为20分),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1分。

  第十四条“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市统计局每年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结果,按照居民对本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项目标分值,得到各县(市)区、开发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地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具体由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dafa888娱乐场,dafa888黄金版娱乐场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目标考核对有关地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其中: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开发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开发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开发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优秀等级,80-89分为良好等级,60-79分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县(市)区、开发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结合有关部门出具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作出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考核对象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的7个工作日内向考核牵头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考核牵头部门在接到复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考核报告由考核牵头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为优秀、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考核牵头部门对考核不合格县(市)区、开发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由考核牵头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县(市)区、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实施

  第二十四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二十六条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地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春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2.长春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附件:

20181107.rar
国务院客户端国务院客户端 吉林省政府吉林省政府 下载APP查询转供电详情下载APP查询转供电详情

价格监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