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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办法及评分细则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18-07-20 13:40: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价格诚信体系,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和公正竞争,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dafa888娱乐场,dafa888黄金版娱乐场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及《吉林省“价格诚信单位”评选办法》,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价格诚信单位”条件
        (一)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及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
        (二)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经营者价格权利。诚信经营,不搞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者。
        (四)有完善的内部价格管理考核制度和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机制,配备专(兼)职物价员。
        (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无弄虚作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加评选:
        (一)两年内存在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被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
        (二)年度内受到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单位负责人在年度内受到刑事处分的。
        第十条:“价格诚信单位”评选采用百分制评定办法,依据《“价格诚信单位”考评细则》,开展综合评选。
        第十一条:“价格诚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投资主体、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须交回“价格诚信单位”牌匾和证书;发生其他注册事项变更的,须向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办理有关备案。“价格诚信单位”牌匾和证书不得复制、转让。
 
“价格诚信单位”考评细则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考证材料
(一)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 1、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两年来无价格违法行为;
2、认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3、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利,做到定价有据,真实合理。
30 一项达不到扣10分 信用档案、顾客意见薄、顾客投诉记录情况
(二)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1、有专门价格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建立岗位责任制;
2、有完善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自查自纠;
3、收费单位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牌(栏)。
15 一项达不到扣5分 相关机构、人员、制度及各项记录、现场考察
(三)明码标价 1、经营场所明码标价率100%,准确率达100%;正确使用明码标价签(牌)及价费公示牌;无不规范的标价用语;
2、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按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说明原因,并能保留调价前的有关价格资料。
20 一项达不到扣10分 特色价签批复文件、调价前相关价格资料、现场考察
(四)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1、设有本单位管理的价格投诉电话;
2、设立意见箱和投诉咨询台(岗);
3、有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各种价格投诉;
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信息反馈记录。
16 一项达不到扣4分 醒目位置设置相关制度、现场考察
(五)工作配合 1、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
2、按规定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价格资料,无弄虚作假。
10 一项达不到扣5分 相关资料
(六)其他条件 1、遵守职业道德,店容店面整洁、商品陈列整齐、有序;
2、服务人员举止规范,用语文明,售后服务制度完善;
3、同行业友善相处,合理竞争。
9 一项达不到扣3分 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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