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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dafa888娱乐场,dafa888黄金版娱乐场进一步加强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阅读次数:    来源:省司法厅    日期:2020-03-13 13:35: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dafa888娱乐场,dafa888黄金版娱乐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指示精神及全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备案审查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制度安排。当前,我省备案审查工作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高、报备工作不规范、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队伍能力偏弱化、纠错刚性不够强等问题,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要求相比,与建设法治吉林的具体要求相比,差距还很大。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新时代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法治方式。保障国家法制统一,防止法出多门、政出多门,必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法治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立法任性”规定,确保法律制度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走样、不偏离。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新时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有力保障。备案审查制度是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防止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匹配衔接不够、协调统一不好等问题,必须严把“身份证明”,加大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确保不逾越上位法的“底线和红线”。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新时代确保良法善治、提高文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备案审查是审核立法质量、制度措施制定的最后“关口”,必须第一时间在备案审查中主动对标对表上位法规定,集中清除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病灶”,从源头上掐断与上位法抵触的“引线”,将重大违反上位法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严格落实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程序

  (一)规章报送备案

  市(州)人民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州)人民政府分别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

  规章备案分为纸质文本备案和电子文本备案两种。纸质文本备案通过机要交换或者邮政寄递(EMS)的方式报送,电子文本备案通过政务外网“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系统”传输。

  纸质文本备案主要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文本、起草说明等材料,起草说明应当列明制定规章的理由和依据。修改的规章,报备材料中应当包括规章重新公布后的文本以及与修改前文本的对照表。

  电子文本备案主要包括规章名称,公布单位、公布令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件类型、立法性质、内容类别,涉及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事项。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先行完成docx版的电子文本报备工作。待规章在政府公报公布后,再及时上报公报版电子文本(PDF格式)。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备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省直各有关部门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以纸质文本备案为主,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纸质文本备案主要包括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等材料,起草说明应当列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三、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

  (一)备案审查机关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关为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省司法厅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州)司法局负责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备案审查事项

  1.是否超越权限。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不属于制定主体能够规范的特定事项作出规定;对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规定或变相设定;对于被授予的权力进行转授权。

  2.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减少禁止事项、变更禁止行为种类、转换表述变相缩减范围;以批准、登记、同意、授予资质或资质认定、要求事前备案等名目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扩大或者缩小法定或者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在其他实施主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增加前置许可;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强制的范围、幅度,延长或者缩短行政强制期限,以迁离、隔离、遣送、拆除等名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自行设定、变更、废除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收费范围,增加或者减少收费对象,延长或者缩短收费期限;设置地方保护、行业垄断,限制生产、经营资格,指定购买或使用特定商品、服务,指定经营者,设定强制培训或者考试等。

  3.是否违背法定程序。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违反或遗漏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开发布等环节。

  4.规定是否适当。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规范的内容是否合理合规,合乎国情、地情、民情,是否同当地的经济、文化、道德水平相对应,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三)审查处理

  1.行政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备案审查机关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重新公布;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有管辖权的备案审查机关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布。

  2.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方式公布的,由备案审查机关确认无效。

  3.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基本重复,没有制定必要的,备案审查机关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废止。

  4.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备案审查机关可以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四、有效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赢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关心支持,将备案审查工作成效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的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

  (二)健全完善工作体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相关规定,不断细化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各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党委、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衔接联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会商讨论、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三)不断创新审查方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交流,积极探索不同地区交叉互审机制,对重大疑难问题可以通过专家会审加以研究解决。争取将购买学者、法官、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聘请学者、法官、律师参与工作,提升审查结果专业性、公正性和审查公信力。

  (四)加强纠错刚性约束。按照纠错权限要求,对审查出存在超越权限、抵触上位法等问题的,备案审查机关要依法正式制发纠错函,启动相关纠错程序;收到纠正函的制定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修改。同时,要用好沟通、函询、提醒、通报等机制,督促制定机关自行处理,推动相关问题妥善解决。

  (五)打造过硬工作队伍。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提升政治站位,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队伍政治本领和政治素养。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能力建设,配齐配强、选好用好备案审查专职人员,市(州)司法行政部门重点组织抓好本地区的备案审查业务培训,在实际工作中锤炼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各市(州)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共性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报送省司法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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