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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05-25 08:44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名  称: [行政确认]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内容概述:

[行政确认]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阅读次数:    来源:长春市发改委    日期:2020-05-25 08:44:00     【打印此页】     【关闭     字号:【大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实施主体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事项名称(子项)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1.《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三条第二款;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二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送达证书,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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